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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照有效期满出事故商业险免责

时间:2023-04-25 00:27 点击次数:
 本文摘要:驾驶员人的驾驶证有效期期满,没验本换证就再次发生交通事故,对于事故中损毁的车辆保险公司否赔偿?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拒绝接受赔偿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纠纷的案件作出二审裁决,裁决某保险公司赔偿金驾驶员人田某交强险项下的保险金二千元,对于商业险要项下的损失不分担赔偿金责任。驾驶员人驾驶证有效期期满后出有事故田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要。 商业险要保险单写明梁保险种有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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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人的驾驶证有效期期满,没验本换证就再次发生交通事故,对于事故中损毁的车辆保险公司否赔偿?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拒绝接受赔偿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纠纷的案件作出二审裁决,裁决某保险公司赔偿金驾驶员人田某交强险项下的保险金二千元,对于商业险要项下的损失不分担赔偿金责任。驾驶员人驾驶证有效期期满后出有事故田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要。

商业险要保险单写明梁保险种有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险种。保险期间自2014年5月28日止2015年5月27日起至。2014年11月11日,田某驾车与他车撞,车辆损毁,田某本人全责。之后田某就事故产生的损失向某保险公司催促赔偿。

某保险公司对商业险要项下的损失拒绝接受赔偿,依据是双方保险条款责任减免部分第十四条第(七)款第1项誓约:驾驶员人的驾驶证有效期已期满,不论任何原因导致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或对第三者、车上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管理赔偿金。保险公司对该条款展开了加黑加粗,且涉嫌事故再次发生时田某驾驶证有效期早已期满。

两级法院裁决商业险要项下保险公司正当理由北京铁路运输法院裁决:一、某保险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金田某交强险项下的保险金二千元;二、上诉田某其他诉讼请求。裁决后,田某驳回裁决。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理由合法充份二审法院指出,本案牵涉保险合同经审查有误合法有效地。

双方当事人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及保险合同的誓约享用权利并履行义务。依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保险合同议定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减免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不足以引发投保人留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显著标志做出提醒的,人民法院应该确认其遵守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醒义务。”田某接纳投保时即已接到商业保险条款,在该条款责任减免部分第十四条第(七)款第1项以加黑加粗的字体誓约,驾驶员人的驾驶证有效期已期满,不论任何原因导致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或对第三者、车上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管理赔偿金。

因此,可以确认保险公司对于正当理由条款早已尽到提醒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行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机动车驾驶员人在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损坏、多达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押、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超过12分的,不得驾驶员机动车”,该项规定系由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本案商业保险合同为田某强迫签定,虽然一年之内替换的新驾驶证有效期追溯到原有驾驶证不应替换期限,但是无法转变事故再次发生时田某的驾驶证有效期早已期满的事实,因此事故再次发生时田某驾驶员车辆的不道德违背了该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

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在保险条款责任减免部分第十四条第(七)款第1项誓约:驾驶员人的驾驶证有效期已期满,不论任何原因导致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或对第三者、车上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管理赔偿金。保险公司对该条款展开了加黑加粗的提醒。依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正当理由条款的正当理由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做出提醒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并未遵守具体解释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未予反对。

”综上由此可知,本案牵涉正当理由条款的事由归属于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且某保险公司已对该条款展开了提醒,故田某主张保险公司并未就本案牵涉正当理由条款对其展开具体解释的申辩理由无法获得反对。驾驶员人勿忘检验本换回证据记者理解,车驾驶员人经常因为生活工作的挤迫而记得在驾驶证的有效期限内办理验本换证事宜,造成匹敌本多达有效期限,而对于此时再次发生的交通事故,往往在保险合同中不会誓约保险公司准予分担赔偿金责任。北京金洋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张玉良向记者回应,驾驶员人在驾驶证多达有效期驾驶员归属于禁止性规定,这是基于一定社会管理目标禁令行为人为一定不道德的法律法规性规定,法律意义上的一般人均需要告诉禁止性规定中的不道德不应该为之,如果违背还不会受到适当的惩处,因此需要再行拒绝保险人对以禁止性规定作为正当理由事由的条款展开详尽的说明解释。

但是如果保险合同并未将禁止性规定划入正当理由事由条款,并会必要产生保险人减免保险责任的法律效果,加之保险合同是保险人单方获取的格式合约,虽然投保人对禁止性规定的概念和内容应该是告诉的,但并不知道被保险人违背禁止性规定将造成保险人正当理由的后果。所以在保险公司将禁止性规定作为正当理由事由时,应该尽到提醒义务。张玉良说明说道,保险合同是契约的一种,投保人作为契约的一方,在投保时应该尽到适当的留意义务,尤其是对保险合同中加白加粗的部分应该仔细阅读,一旦在附有保险条款的投保单上签署,法律上就确认保险人早已尽到提醒义务。

本案提醒投保车辆保险的保险消费者,要留意在有效期限内验本换证,防止多达有效期限驾驶员,因为这种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性规定在保险合同中誓约为正当理由事由时,只要保险公司尽到提醒义务,其誓约有效地,需要产生正当理由的法律效果。声明:凡本网车站标明“来源:”的文章,版权皆科所有,如须要刊登,请求再行读者《内容刊登许可解释》,按照涉及规定取得许可。予以许可,禁令刊登、摘编,如有违背,追究责任法律责任;资讯内容中如有提到保险产品信息仅供参考,明确请以保险公司官方月条款不尽相同;如有牵涉到信息准确性偏差,请求联系沃保官方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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